首页 | 文件讲话 | 组织机构 | 普查动态 | 解疑释惑 | 数据公布 | 网上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农业普查专题>>>解疑释惑(农业普查专题)>>>正文

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问题解答(三) 

来源:                              添加日期:2007-1-9 10:33:42                浏览数:

 

 

1.出资经营“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如农户合股经营捕捞渔船)”的农村住户,《住户普查表》如何填列?

答: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如农户合股经营捕捞渔船)已经作为《单位普查表》登记,故“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在《住户普查表》中再重复反映。其出资经营的农村住户在登记《住户普查表》时,不得将“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填入户2表。

该农村住户在登记户1表时,要看此户家庭从业人员有无参与“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

A、如家庭从业人员参与“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的,则该从业人员从事农业时间在“R11本户以外从事农业时间”反映、“R13主要行业”为具体农业行业、“R14就业主要方式” 视有无雇工圈填“雇主”或“自营”。若该住户主要收入来自“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利润分红或股金收入,则“H47收入主要来源” 圈填“3其他收入”、“H51”圈填“6没有”;若该住户主要收入不是来自“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利润分红或股金收入,则视实际情况确定。

B、如家庭从业人员没有参与“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的,则该住户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从事行业、就业方式视实际就业情况填写。若该住户主要收入来自“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利润分红或股金收入,则“H47收入主要来源” 圈填“3其他收入”,“H51”圈填“6没有”;若该住户主要收入不是来自“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利润分红或股金收入,则视实际情况确定。

该住户如果除了出资经营“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外,还生产经营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如耕种承包耕地等),只要达到国家方案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标准的,则需登记户2表。

2.住在城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户,H0和户记录的住宅和生活设施怎样填?

答:住在城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户,H01年以下,户记录的住宅和生活设施可填写全户情况。因为对于H01年以下的户,国家对户记录的住宅和生活设施等不作汇总。

3.有少量农业生产活动,但未达到国家方案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标准的农村住户,户1表中的“H 51”和“H 52”是否要填?户2表是否要填?

答:都不用填。

4.园林水果面积是否要登记在户2表第十四部分“在露地种植农作物面积”? H87果园面积是否要包括第十五部分“在温室、大棚、生产用房中种植的园林水果面积”?

答:园林水果面积登记在H87果园面积中,不能在户2表第十四部分“在露地种植农作物面积”登记。 H87果园面积要包括第十五部分“在温室、大棚、生产用房中种植的园林水果面积”。

5.为其他农户或农场承包人进行插秧、耕作、收割、养鱼、养畜禽等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填入户2表“十九”项?

答:以下三类活动应填报户2表“十九”项:(1)为其他农户或农场承包人进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业服务业”的活动,即户2表“十九”项的H163H166中除“插秧”、“耕作”以外的活动。(2)自带农业机械为其他农户或农场承包人进行插秧、耕作、收割等农业生产活动。(3)农场的劳务承包人。即向农场进行劳务承包,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农场提供,收获的农产品交给农场,只向农场收取劳务承包费的活动。

仅仅是为其他农户或农场承包人进行插秧、耕作、收割、养鱼、养畜禽等农业生产活动,由其他农户或农场承包人支付其工资的,不需填报户2表“十九”项,其收入如是本户主要收入的话,需在户1表“八”项的相应栏目中反映(H47选填“2 工资收入”;H48选填“1 农业”)。

6.关于《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普查表》填报说明的补充规定。

答:根据第二次全国农普方案,界定本地户和外来户的标准是是否有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根据现行常规统计口径,界定住户、人口外出(外来)的范围是是否出本乡镇(或来自本乡镇以外)。由于我省有的地区在本乡镇内跨村居住的住户较多,有些地区来电询问,在本乡镇内跨村居住的住户是否要填报《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普查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