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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乡镇违反《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虚报统计资料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是严重的,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十分必要的。引发这些问题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这些乡镇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统计意识不强、党纪政纪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市、县(市、区)监察局、统计局和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这三个典型案例,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方法向所在区域、系统各单位、各团体进行通报、宣传,进一步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统计和数据质量意识,提高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自觉性。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统计法,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夯实基层统计基础,着力完善各种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要认真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律九次全会的精神,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健全县级以上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监察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的督促、指导、协调作用。要加大统计执法监察和稽查力度,认真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统计法纪而不顾,顶风作案,授意、指使、强迫有关人员的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物资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都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治浙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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