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统法〔2006〕17号
关于柳市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拒报服务业
统计年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
2006年4月13日,乐清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稽查组对乐清市柳市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进行统计稽查。柳市镇东风村委会应于2006年1月7日前上报市统计局的2005年服务业统计年报没有按时上报。统计局多次电话催报仍没有上报,市统计局于2006年4月13日向柳市镇东风村委会发出《统计调查表催报单》,责令你单位于2006年4月17日前上报服务业年报,但该村收到催报单后仍未及时上报报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为严肃统计法制,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乐清市统计局决定对柳市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认真做好整改。
希望全市各统计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依法统计和数据质量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真正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乐清市统计局
200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