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统办〔2006〕9号
关于乐清市农机管理总站瞒报单位从业人员
劳动报酬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
2005年8月25日,乐清市统计局统计稽查组对乐清市农机管理总站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进行统计稽查,经稽查发现该单位没有建立统计台帐,没有根据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该单位2004年劳动情况年报上报乐清市统计局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为563937元,经检查核实,帐面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816172元,违法数额达252235元,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30.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为严肃统计法制,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乐清市统计局决定对乐清市农机管理总站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元,责令认真做好整改。
希望全市各统计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依法统计和数据质量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真正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06年3月16日
抄送:温州市统计局法规处,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