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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验收内容 |
基本分 |
扣分依据 |
自评分 |
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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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组织建设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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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机构建设及统计人员配备。企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计统计机构或在有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及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等单位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建设企业统计网络。 |
10 |
落实统计负责人及专(兼)职统计人员的,扣5分;规上及限上企业无落实专职统计人员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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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企业统计工作应纳入议事日程,及时部署落实政府统计机构的各项统计报表,统计调查任务,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
10 |
无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责任制的,扣3分,未完成统计任务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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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企业工作人员应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岗,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 |
10 |
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扣5分;未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或统计业务培训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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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业务建设40分 |
统计单位登记。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
5 |
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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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根据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计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有条件单位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
10 |
未建立统计台帐的扣5分;对原始记录随意更改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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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按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相关业务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字人签名,统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业主)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假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由填表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并加盖公章。 |
10 |
已上报的统计报表被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差错的,每项扣2分;统计数据上报,更正或调整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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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档案管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有关统计有关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 |
10 |
未建立统计档案的,扣10分;统计档案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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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交接制度。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5 |
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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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建设20分 |
统计普法工作。抓好本单位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参加“五五”普法,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 |
10 |
按参加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及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情况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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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稽查工作。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稽查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稽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
10 |
无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的扣2分;不配合统计稽查的扣3分;对自查或统计稽查指出问题整改不力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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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计执法立案处罚的企业,统计法制建设考核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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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
规模以上工业及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配置和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
10 |
未按要求配置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的,扣3分;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适应统计任务的,扣2分;未实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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